煙害控制

香港現行法例

吸煙(公眾衞生)(修訂)條例

《吸煙(公眾衞生)條例》(第371章)於1982年制定,歷年來先後曾作出多次修定,是現時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。

條例內容主要涵括:

  • 法定禁止吸煙區;
  • 煙草產品的售賣規管;
  • 煙草廣告的涵義及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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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額罰款 (吸煙罪行) 條例

《定額罰款 (吸煙罪行) 條例草案》於2008年7月2日在立法會獲三讀通過,正式生效的日期為2009年9月1日。根據《定額罰款 (吸煙罪行) 條例》,任何市民如違例在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或攜帶燃著的香煙、雪茄或煙斗,將被定額罰款$1,500。

條例並授權警方、衞生署控煙辦公室、食物環境衞生署、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房屋署的指定人員向違例者發出面額港幣$1,5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。

獲發通知書的違例者,須在21天內繳付罰款。如當局於限期內未能收到有關款項,違例者有可能須面對更高的罰款額以至判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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